年10月23日10时43分许,辽宁鞍山市程某某驾驶辽CD66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CT4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国道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国道公路千米米处十字路口直行时,适遇高唐县梁村镇张某某骑行的嘉陵牌电动二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向东左转弯,辽CD66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CT4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前部与嘉陵牌电动二轮车车身左侧发生接触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张某某受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认定张某某骑行电动二轮车上路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通行及驾车不按规定让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因此提醒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
1、电动自行车上路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保护自己生命安全。
2、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在道路右侧行驶通行。
3、电动自行车过路口时,一定要按照指示灯通行,注意观察车辆。
来源:德州交警平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