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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那个冲冠一怒辱母杀人案的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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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年,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苏银霞因资金困难向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万元,吴学占以放高利贷起家,双方约定每个月利息10%,在支付本息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4月13日,吴学占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在苏银霞被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然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同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4月14日,催债手段升级,11名催收人员将苏银霞和儿子于欢带到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接待室,期间催收人员用不堪入耳的话语辱骂苏银霞、抽耳光,还将儿子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嘴上,甚至将烟灰弹到苏银霞胸口。其中的催收人员杜志浩更是脱下裤子当着儿子于欢的面侮辱苏银霞,母子二人几经崩溃。

案发地源大工贸公司

于欢的小姑报警后,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于欢在情急之下操起一把水果刀胡乱捅刺,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法院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总结案件的过程就是:

苏银霞“非法吸收存款”,无法偿还;逼债的人越过法律红线,不但侮辱苏银霞的人格,还涉嫌使用暴力;于欢不忍看到母亲受到侮辱,拔刀出手。

舆论哗然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按《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对于于欢到底属于故意伤害、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三者的界限划定又极其模糊,因此让大众无法接受。

司法,不仅关乎纸面规则的落地,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更关乎人心所向,伦理人情。

虽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说这些话不合适,但是我还是想说:暗中被刺死的杜某死有余辜,他已经丧失了起码的人性,说于欢为民除害也不为过!法官在判案时,除了坚持法律之外,也应当注意防止判决与大多数人心中的底线正义相违背。本案中的母子实在令人同情,法律不应如此冰冷!

写下这话的,是某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他的观点,代表了当时网上的众多舆论。

因此,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后,舆论一片哗然,有关“刀刺辱母案”评论上亿条,这或许也是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没有料到的。

舆论的背后实际上透露出了民众的焦虑与不安,因为如果没有公权力的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遇于欢一样的屈辱。

于欢一审

同时,警察的身影在本案中一闪而过,看似微不足道,却成为重要转折点,成为压死于欢的“最后一根稻草”。

接着,爆料出杜志浩实际上早在年8月,就因为开车撞死一名女中学生逃逸,被网上追逃。一个本该惶惶不可终日的逃犯,竟然能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行恶,警察来了之后也没有过问他的身份。

因此,大众也对警方在整个过程中的行为产生了不满,质疑是否有渎职和行政不作为。

一审结束后,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二审与扫黑除恶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

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此案高度重视,派员赴山东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同时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

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年1月6日,于欢故意伤害案入选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年5月11日,于欢案背后吴学占团伙涉黑案在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检方指控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9项罪名,判处吴学占有期徒刑25年。

吴学占涉黑团伙受审

查处公职人员20人

年10月16日,冠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韩红光被撤职。韩红光在年至年分管刑警大队、法制大队工作期间,分管领域内多名干警在吴学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处置过程中存在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等严重违法行为。

韩红光监管失职,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冠县纪委将韩红光上述违纪问题与其他违纪问题合并处理,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冠县监委给予其撤职处分。

后来据《中国青年报》报道,韩红光的具体问题之一,就是给与“于欢案”密切相关的吴学占涉黑团伙充当“保护伞”。

冠县纪委监委对涉事公职人员处理

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许明国,参与吴学占非法吸收存款,并为其非法投资公司提供帮助,获利40万元,最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冠县公安局崇文派出所副所长孙汉海,在处理非法入侵住宅警情时,未及时受案,未将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人带走,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冠县纪委监委对涉事民警处罚

冠县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邢树雷,邢树雷负责处理杜志浩交通肇事案时,未将取保候审人带至执行的派出所,致使杜志浩脱离监管,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聊城市公安局给予邢树雷降低一个岗位等级处分。

看到这儿,终于才明白为何杜志浩早在年8月因为开车撞死一名女中学生逃逸,被网上追逃后,未何还能光明正大的催债。

同时,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张汝胜,总务科科长宋涛为吴学占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被查处。

最终,涉及为吴学占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共计查处20人。

于欢一家四口获刑

“于欢案”发生前源大公司及于西明、苏银霞夫妇已涉及多起民事案件中,因多次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于欢父母在案发前承担民事责任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高达到11件,欠款总额达余万元,其中最大的几笔分别是: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次借款万元、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借款.8万元案等。

于欢家人涉及的民事案件

实际上,于欢一家起先做钢材贸易,因价格波动幅度大做赔了,后期做轴承配件代加工,又不成功,超出企业正常的还款能力,想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拆东墙补西墙,滑入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深渊。

聊城警方在通报打掉吴学占涉黑案的当天,也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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