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爆料高唐县姜店镇小侯村村南基本农田都承包给了外村人田某某,田某某在基本农田上安装了地磅从去年开始收购玉米。据爆料者讲田某某自从承包了这块地后在这里建起来一处豪华木屋,村民打市长热线后田某某才把木屋后移到一处貌似宅基的地方,据知情人士讲这个空地也属于基本农田。不知道是否合法?希望有关部门核实!以实际情况为准。
相关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中提出了基本农田五不准六不批。
一、基本农田五不准六不批
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明确提出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对非农建设用地实行“六不报批”。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农田五不准
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5、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但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除外。
(二)对非农建设用地实行“六不报批”
1、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不报批;
2、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不报批;
3、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已用完的不报批;
4、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不报批;
5、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不报批;
6、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报批。
二、侵占基本农田严重吗?
基本农田是我国用于种植粮食的主要耕地,如果非法侵占农田情节严重的,会构成非法侵占农田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对于基本农田的使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讲到,对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如果是搞规模化粮食生产,可以适当把基本农田用来做相关配套设施农业用地,比如晾晒场、粮食储备场、农资农具放置场等。但是姜店镇小侯村基本农田上安装了地磅变成了粮食收购站不知道这样是否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