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4日讯近日,聊城高唐县人民法院对唐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作出判决,主犯唐某某被判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唐某某、米某某等人以高唐县金城广场占用某村土地为由,采用恐吓、谩骂的手段将该广场夜市管理人员强行赶走,并于年4月至年8月间对在夜市摆摊人员强行收取摊位费,总计高达30余万元;唐某某等人为了达到长期霸占夜市强行收费的目的,多次阻止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阻挠相关部门对儿童游乐设施、占道经营摊位的清理工作,禁止开设公益性服务项目,扰乱了社会及正常市场管理秩序。同时,唐某某利用该团伙形成的影响,采用恐吓、威胁、停电的手段,霸占北湖广场,并在、年春节期间强行收取摊位费达6万余元。
高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唐某某等人仅以某广场占用其村内土地为由,置相关部门依法管理职能于不顾,公然阻拦、纠缠政府对市场的监督管理,禁止便民利民措施进入该广场,致使正常执法活动无法开展,并强行收取摊位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了以唐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对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其他成员亦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判处刑罚。
闪电新闻记者宁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