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依兰县房产住宅局作出的《关于撤销依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权属登记的决定》(依房综字[]4号)已送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公司未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上缴依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对依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现予以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依兰县房产住宅局
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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