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23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市某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年回收利用5万吨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项目检查时,发现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中破碎工段原料为建筑垃圾,产品为粗、细骨料,但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整条生产线从破碎下料口至筛分机的输送皮带处均为青石半成品,成品库成品输送皮带下分别堆存有大量石子、石粉等产品,与原项目审批的原料及产品不相符。该建设项目性质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并投入生产。
新乡市某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年回收利用5万吨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项目性质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并投入生产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建设项目性质发生重大变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目前此案5.万元的罚款已缴纳,违法行为已纠正,案件已办结。
部分企业受利益驱动,无视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制度等规定,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通过办理此案,对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性质的主观上存在故意违法、恶意排污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对存在同类问题的相关企业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和警示教育意义。
主办: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监制:唐金江编辑:梁太成供稿: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