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鲁执保6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于金钟、葛立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月8日作出()鲁民初58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于金钟、葛立刚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金钟、葛立刚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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