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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存在多个侵权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各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本案中,难以查明某科技公司、袁某、杨某经营期间各自污染物排放量,对企业生产经营而言,用电量与企业的产量成正比。高唐法院创造性地引入各个侵权责任主体经营期间用电量,作为确定各侵权人责任比例的依据。二、关于后期参与承包经营的排污者,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判断每个污染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是适用本款的关键。本款中的“足以”并不是指每个污染行为都实际上造成了全部损害,而是指即便没有其他污染行为的共同作用,独立的单个污染行为也可能造成全部损害。本案中,前后经营者先后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杨某作为后期参与承包经营的污染者,其污染环境的行为虽然与前期经营者污染环境行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但是,杨某使用同一套设备、生产同样的产品、排放的污染物与前期经营者排放的污染物相同,前后经营者分别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损害性质相同,属于同一损害。且每个污染环境的行为都足以造成渗坑周围土壤的全部损害,前后污染者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两点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思路。本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编入《中国法院年度案例》。
来源: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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