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11起3·15“服务+监管”专项行动典型执法案例。
严查“反向抹零”
高唐县局开出首个罚单
接投诉举报,高唐县市场监管局对高唐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物业收费标准为住宅0.8元/平方,商铺1.2元/平方,经调查,收费单据一应收金额为.92元,该公司实收元;单据二应收金额.96元,该公司实收元;单据三应收金额.85元,该公司实收元。
该公司经理解释收取物业费时采取的是电脑excel公式“四舍五入”法默认计得,在面向业主收费时没有“反向清零”的意识。该公司加价收取物业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局已责令该公司立即退还多收取的物业费,并给予行政处罚。
某百货超市经营部
未经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
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业态进行检查,发现某百货超市经营部经营的“医用外科口罩”已超过有效期,且不能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医用外科口罩”,且产品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未经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和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2、并处罚款元。
莘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
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年2月16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莘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内包间已真空包装的产品KG,其中标注生产日期为年2月17日的“卤制鸡脖”90KG。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元。
阳谷县某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鹅绒夏凉被
年2月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聊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移送线索,阳谷县某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维也纳倾奢静音鹅绒夏凉被,所检验项目中纤维成分及含量、维护方法不符合QB/T-要求,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静音鹅绒夏凉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没收违法所得元;2、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元。
冠县某化妆品店销售标签
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冠县某化妆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化妆品店正在销售的一盒化妆品没有中文标签。经调查,该单位年购进了一盒该批次化妆品,索要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据,目前为止没有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化妆品一盒;2、罚款元。
聊城市某药店
利用虚假价格手段销售案
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某药店检查时发现问题线索;根据当事人电脑中提取的交易记录显示:年2月6日销售养生堂B族一瓶,销售价格为99元/瓶(原价元/盒),年2月6日、2月9日分别销售养生堂VC一瓶,销售价格均为元/瓶(原价元/瓶),年2月12日销售养生堂VE两瓶,销售价格为元/瓶(原价元/瓶)。当事人未按“原价元/瓶”销售过养生堂VE、VC,未按“原价元/盒”销售过养生堂B族。当事人上述价签上标明的“原价元/瓶”“原价元/盒”不真实,当事人以虚假的价格比较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养生堂VE、VC、B族。执法人员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元。
谢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茌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黄金玛卡1盒、蚁力神1盒,当事人未能提供以上产品供货方的相关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我局对涉案产品抽样送检验检测部门,均检出西地那非。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茌平区市场监管局对谢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聊城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
度假区市场监管局在受理投诉举报时发现,聊城市某大药店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网店(某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金波抗hpv生物蛋白敷料(二类医疗器械)无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元。
聊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聊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年07月01日生产的多味凤爪(克/袋),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公司共生产同批次产品袋,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元;2.处罚款元。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某大药房发布虚假广告案
某药房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销售的1.清烟灵宣传“抑制清理烟毒;抑制烟瘾”;2.罗汉果蒲公英枇杷茶宣传“排毒、清肺、养肺、润肺”;3.玻尿酸胶原蛋白肽焕颜压片糖果宣传“改善暗沉;淡化法令纹、抬头纹、眼纹”;4.人参黑芝麻复合乌黑纤维压片糖果宣传“养护毛囊、根部变黑、再现黑发”。在其经营的京东店铺销售的1.参黄精蛹虫杜仲雄花牡蛎片宣传“不做虚软男”;2.修正液体喷剂宣传“持久不麻”;3.男士修复膏宣传“粗大硬久、告别虚软短”;4.益生菌驼乳钙片宣传“增高”。在拼多多店铺上销售的Y-氨基丁酸+酸枣仁压片糖果宣传“安神、助眠”等内容均无依据。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其罚款元;没收违法所得元。
聊城高新区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环境保障部依法对辖区内某药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柜台上摆放药品已过有效期。经查,当事人作为药品经营单位,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的涉案药品;2、罚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