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了,心敞亮了”。日前,案件双方当事人李某和陈某在高唐县法院执行法官和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张洪亮的见证下,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陈某将元赔偿款交给李某,两人将手握在一起,说出了久违的这句话;随后两人又紧紧握住张洪亮的双手说:“谢谢您,检察官,化解了我们两人的矛盾,还为我们申请司法救助金。”这场历经三年半的交通事故赔偿矛盾纠纷,经检察官、法官共同努力,终于圆满地划了个句号。怎样消除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公正疑惑?怎样化解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是通过再审检察建议、释法说理、司法救助,这是高唐县人民检察院遵循“以人民为中心”执法理念落实到具体司法办案中的一个缩影。
不幸:连环撞车导致三人受伤
年4月份,郭某驾驶三轮汽车沿高唐县刘邓路由北向南行驶,因未遵守靠右侧行驶的交通法规,未采取措施及时避让,先与对行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乘坐人:陈某之女张某)碰撞后,三轮汽车失去控制,又碰撞道路西侧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李某重伤、张某、陈某二人轻微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聊城市交通警察支队高唐大队经勘察认定:郭某、陈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某、张某无责任。
无奈:赔偿协商不成导致诉讼
因赔偿问题,“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而且陈某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持有异议,无法与李某达成赔偿协议。李某向高唐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郭某、陈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20万元。经法院审理:郭某在交强险之外再向李某赔偿医疗费等二万余元,陈某向李某赔偿一万三千余元。“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并未与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可以说我没有撞伤李某,李某的医疗费为啥让我拿?我和女儿也受了伤,医疗费谁拿?”陈某不服法院判决,遂向县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法院以陈某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陈某不服,遂向高唐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化解:找准结症开展释法说理
高唐县检察院经审查受理了此案,经过随机分案,由员额检察官张洪亮负责此案的审查监督和矛盾化解工作。张洪亮仔细审查了案卷材料,对照申诉书,与检察官助理一起深入案发现场,询问了案件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工作。“案发时,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郭某驾驶的三轮汽车碰撞时,属于逆行,违反交通法规,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张洪亮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报请检察长同意向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对陈某和李某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工作,避免再次引发双方重复上诉和申诉。据张洪亮介绍:在整个案件中,肇事者郭某驾驶三轮汽车先后撞了陈某和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无异,陈某与李某也要负相应责任。因为:郭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分别与陈某、李某驾驶的两车相撞,主要原因是郭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和陈某、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都没有遵守靠右侧通行的交通法规。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重新作出判决,郭某仍然负事故主要责任,赔偿李某数额未变,陈某、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但陈某向李某赔偿数额减至近七千元,郭某、李某、陈某都表示认同。
言和:矛盾化解开展司法救助
法院虽然判决生效,但赔偿金却迟迟未到位。办案检察官介绍:郭某是单身,与70多岁母亲共同生活,属于低保户,确实无经济赔偿能力,“本想驾驶破旧三轮汽车拉货挣点钱,补贴家用,没想到才几天,出了车祸,”郭某也很后悔,东拼西借,只能赔偿李某医疗费元;而陈某上有常年患病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两个品学兼优女儿需要抚养,丈夫也常年患病,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是村里低保户,赔偿李某医疗费也确实困难。赔偿数额迟迟未到位,李某先后两次申请法院执行,郭某和陈某均无可执行财产,无奈中止执行。李某近七十岁,独自一人生活,年老体弱,儿子常年在外打工,靠儿子打工收入补贴治疗费用,而且还要进行后续治疗;而郭某、陈某的家庭生活也特别困难,“在案件调查中,我发现陈某家墙上贴满了两个女儿品尝兼优的奖状,我想不能因案件执行未果,耽误孩子的前程。”张洪亮决定运用调解方式,督促李某、陈某达成赔偿协议。为解决陈某、李某的民事矛盾纠纷,办案人员多次往返陈某、李某家中,讲和谐、话情意、消怨气、助和气,使陈某与李某达到赔偿和解协议,陈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四千元,两人握手言和。依据陈某和李某家庭困难情况和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张洪亮认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帮助陈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二万元,帮助李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一万元,于近期发放到位。
“此案的化解是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实现了法律监督与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机结合,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许,”该院检察长陈峰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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